國(guó)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9月末,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貸款餘額4萬億元,較年初增加1832億元。爲繼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處置不良債權,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前段時(shí)間,财政部、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繼續實施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以物抵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5号,以下簡稱35号公告),進(jìn)一步明确了金融機構處置抵債資産的稅收優惠政策。筆者提示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在處置抵債資産時(shí),合規享受多方面(miàn)稅收優惠。
增值稅:可選擇差額計稅
35号公告第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置抵債不動産,可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取得該抵債不動産時(shí)的作價爲銷售額,适用9%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舉例來說(shuō),2019年5月,B公司向(xiàng)江蘇省D銀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貸款4000萬元,用于新建廠房和設備改造,後(hòu)因新冠疫情和市場變化,新項目完工後(hòu),一直未能(néng)投産,且銀行貸款到期後(hòu)也無力償還(hái)。于是2022年12月,D銀行通過(guò)法院判決取得B公司抵債的一棟辦公樓,該樓房經(jīng)法院判決作價爲3270萬元(含稅)。随後(hòu)B公司按法院判決書與D銀行簽訂了價稅合計爲3270萬元的産權轉移合同,并開(kāi)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023年9月1日,D銀行通過(guò)拍賣公司公開(kāi)拍賣辦公樓,由F公司競得該棟辦公樓,D銀行取得拍賣價款(産權轉移合同注明價稅合計)3815萬元。根據35号公告,D銀行可以選擇差額計稅,應繳納的增值稅爲(3815-3270)÷(1+9%)×9%=45(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35号公告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抵債不動産的作價,應當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此外,選擇差額計稅辦法計算銷售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接收抵債不動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其進(jìn)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處置抵債不動産時(shí),抵債不動産作價的部分不得向(xiàng)購買方開(kāi)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印花稅、契稅:滿足條件可減免
35号公告第二條規定,對(duì)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接收、處置抵債資産過(guò)程中涉及的合同、産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對(duì)合同或産權轉移書據其他各方當事(shì)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第三條規定,對(duì)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接收抵債資産免征契稅。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幹事(shì)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條第(一)款,對(duì)應稅憑證适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書立該應稅憑證的納稅人均可享受印花稅減免政策,明确特定納稅人适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除外。而35号公告規定的印花稅減免優惠,僅對(duì)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特定納稅人接收、處置抵債資産過(guò)程中涉及的合同、産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此項政策并不惠及上述業務中合同或産權轉移數據的其他各方當事(shì)人。
此外,35号公告規定的契稅減免優惠,僅适用于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接收抵債資産免征契稅。對(duì)其他各方當事(shì)人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仍以上述D銀行接收、處置抵債辦公樓爲例,确定印花稅、契稅的征免主體(江蘇省規定契稅的具體适用稅率爲3%)。鑒于D銀行接收、處置其以物抵債的資産,符合35号公告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因此D銀行接收B企業用于抵債的辦公樓作價3270萬元,以及D銀行通過(guò)拍賣處置取得F公司支付的抵債辦公樓款項3815萬元,所書立的産權轉移書據可免征印花稅。同時(shí),對(duì)D銀行接收抵債的辦公樓3270萬元免征契稅。
但B公司用于抵債的辦公樓,因其應稅産權轉移數據金額中未單獨列明增值稅稅款,根據印花稅法第五條、35号公告第二條,計稅依據應包含增值稅稅款,即B公司應繳納印花稅3270×0.5‰=1.635(萬元)。同樣地,F公司通過(guò)拍賣取得的抵債辦公樓應按書立的産權轉移書據的價稅合計額繳納印花稅,即F公司應繳納印花稅3815×0.5‰=1.9075(萬元)。同時(shí)F公司應繳納契稅3815÷(1+9%)×3%=105(萬元)。
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注意各地具體規定
35号公告第四條規定,各地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房産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授權和本地實際,對(duì)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債不動産減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筆者統計發(fā)現,目前大部分地區尚未出台具體細節,建議納稅人持續關注所在省級人民政府下一步的具體規定。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35号公告所稱抵債不動産、抵債資産,指的是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仲裁的抵債不動産、抵債資産。其中,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的抵債不動産、抵債資産,限于其承接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涉及的抵債不動産、抵債資産。這(zhè)裡(lǐ)的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是持有國(guó)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頒發(fā)的《金融許可證》的資産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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